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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远安县鸣凤镇双利社区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望露(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
远安县鸣凤镇双利社区村民委员会
李先亮(远安县求是法律所)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望露,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安县鸣凤镇双利社区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何向阳,系该村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先亮,远安县求是法律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远安县鸣凤镇双利社区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9月5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朱振宇

书记员:汪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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