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朱茂俊
张某某
黄冈市黄州宏达富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张阳(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茂俊。
被告:张某某。
被告:黄冈市黄州宏达富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东门路176号东方广场旁。
法定代表人:洪建国,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29号。
负责人:夏学冬,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阳,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黄冈市黄州宏达富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下称宏达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下称财保黄冈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向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代
理人朱茂俊、被告财保黄冈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阳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宏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因本案事故人身及财产受伤侵害,依法应得到相应民事赔偿。首先由被告财保黄冈公司向原告支付交强险和商业险赔款,保险免赔部分由被告宏达公司承担,鉴于原告在诉讼中不要求被告宏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承诺被告宏达公司垫付款28260.00元从保险赔款中扣还,故被告宏达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系宏达公司驾驶员,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法核定原告损失分别为:
1、伤残赔偿金45812.00元(22906.00元∕年×20年×10%)。
2、医疗费37297.50元。
3、后期治疗费10000.00元。
4、误工费10302.00元(38766.00元∕年÷365×97天,受伤至定残前一日)。
5、护理费6698.00元(26008.00元∕年÷365×94)。
6、住院伙食补助2040.00元(60.00元∕天×34天)。
7、营养费510.00元(15.00元∕天×34天)。
8、交通费500.00元。
9、车损500.00元。
10、精神抚慰金4000.00元。
共计117659.50元。其中保险免赔3229.75元(非医保用药27297.50元×10%+绝对免赔500.00元),交强险和商业险赔款114429.75元。原告所得保险赔款为86169.75元(114429.75-28260.00元),被告宏达公司所得保险赔款282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财保黄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王某某支付保险赔款86169.75元,向被告宏达公司支付2826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70.00元,由被告宏达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2×××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357122。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因本案事故人身及财产受伤侵害,依法应得到相应民事赔偿。首先由被告财保黄冈公司向原告支付交强险和商业险赔款,保险免赔部分由被告宏达公司承担,鉴于原告在诉讼中不要求被告宏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承诺被告宏达公司垫付款28260.00元从保险赔款中扣还,故被告宏达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系宏达公司驾驶员,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法核定原告损失分别为:
1、伤残赔偿金45812.00元(22906.00元∕年×20年×10%)。
2、医疗费37297.50元。
3、后期治疗费10000.00元。
4、误工费10302.00元(38766.00元∕年÷365×97天,受伤至定残前一日)。
5、护理费6698.00元(26008.00元∕年÷365×94)。
6、住院伙食补助2040.00元(60.00元∕天×34天)。
7、营养费510.00元(15.00元∕天×34天)。
8、交通费500.00元。
9、车损500.00元。
10、精神抚慰金4000.00元。
共计117659.50元。其中保险免赔3229.75元(非医保用药27297.50元×10%+绝对免赔500.00元),交强险和商业险赔款114429.75元。原告所得保险赔款为86169.75元(114429.75-28260.00元),被告宏达公司所得保险赔款282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财保黄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王某某支付保险赔款86169.75元,向被告宏达公司支付2826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70.00元,由被告宏达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向东
书记员:毛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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