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装卸工,现住山东省宾州市惠民县。
委托代理人:崔秀珍,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清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系王某某妻子。
被告:唐某某和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中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梁作纯,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河北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涛,该公司主办会计。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和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慧洁 审 判 员 张红梅 人民陪审员 王玉君
书记员:刘泽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