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芳芳,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代理人:王昭(系被申请人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王某申请宣告卢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患有XXX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代理人称,同意申请人的陈述及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患有XXX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经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卢某某患有混合性痴呆,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与配偶王仁豪(已去世)共生育3子,即王某(申请人)、王曙、王昭(代理人),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的上述申请。
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病历、鉴定意见书为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同意由申请人作为其监护人,故申请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卢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某为被申请人卢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子银
书记员:邵嘉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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