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蒋爱明(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关建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蒋爱明,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
代表人:石洪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建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蒋爱明、被告平安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驾驶的冀B×××××号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保险且不计免赔率,上述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该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故对原告已赔付三者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并承担必要的检验、检测费用。对被告已支付的部分保险金应予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六十五条  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一款三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王某某保险金47467.15元(222279.45元-174812.3元),并按50%比例承担尸检费、酒精检测费、车辆检测费3150元,共计50617.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1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55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履行义务时由被告给付原告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驾驶的冀B×××××号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保险且不计免赔率,上述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该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故对原告已赔付三者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并承担必要的检验、检测费用。对被告已支付的部分保险金应予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六十五条  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一款三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王某某保险金47467.15元(222279.45元-174812.3元),并按50%比例承担尸检费、酒精检测费、车辆检测费3150元,共计50617.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1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55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履行义务时由被告给付原告550元。

审判长:叶建军

书记员:田伟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