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施云(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塞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王兆富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施云,系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张家口市塞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榆树沟管理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凡伦。
委托代理人王兆富,系张家口市塞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副经理。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家口市塞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施云、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兆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有车辆如果能够正常在公路上谨慎行驶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且明知拐至的土路狭窄,尤其是在躲避路边停放的车辆时更应注意减速行驶,却未加注意,致使车辆甩冲至路下掉入路旁被告的施工沟内,致车辆侧翻应负主要责任(70%)。而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在路旁施工挖沟虽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并不明显,也未采取其他的安全措施,对原告车辆损失应负次要责任(30%)。原告车辆损失费按评估报告作价为40200元;对车辆的停运损失经评估车辆维修的时间6天,加上需送修理车辆的运营时间,运营损失天数以十天为宜,故计算为695元×10天=6950元;鉴定费6000元;合计53150元,原、被告应按责任分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口市塞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车辆损失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3150元×30%=159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137元,被告张家口市塞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负担3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所有车辆如果能够正常在公路上谨慎行驶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且明知拐至的土路狭窄,尤其是在躲避路边停放的车辆时更应注意减速行驶,却未加注意,致使车辆甩冲至路下掉入路旁被告的施工沟内,致车辆侧翻应负主要责任(70%)。而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在路旁施工挖沟虽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并不明显,也未采取其他的安全措施,对原告车辆损失应负次要责任(30%)。原告车辆损失费按评估报告作价为40200元;对车辆的停运损失经评估车辆维修的时间6天,加上需送修理车辆的运营时间,运营损失天数以十天为宜,故计算为695元×10天=6950元;鉴定费6000元;合计53150元,原、被告应按责任分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口市塞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车辆损失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3150元×30%=159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137元,被告张家口市塞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负担339元。
审判长:庞学斌
审判员:张学斌
审判员:白冬芳
书记员:程燕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