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占红,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
负责人高文彩,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桐云,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某担负。
审判员 刘盼新
书记员: 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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