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沈东源
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某某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东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5年2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并交付了购房款15万元,有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购房收据和被告所有的房屋产权证照,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其行为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郭雨芬将坐落在兰西县宫威小区二期住宅楼C栋1单元504室房屋归原告所有,此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被告郭雨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15年2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并交付了购房款15万元,有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购房收据和被告所有的房屋产权证照,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其行为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郭雨芬将坐落在兰西县宫威小区二期住宅楼C栋1单元504室房屋归原告所有,此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被告郭雨芬负担。
审判长:王洪军
审判员:赵文柱
审判员:许丽丽
书记员:徐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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