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蜻水
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土地储备中心
原告:王蜻水。
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秀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蜻水与被告滦平县土地储备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蜻水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蜻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00.00元,由原告王蜻水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蜻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00.00元,由原告王蜻水负担。
审判长:潘秀花
书记员:李建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