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蔡某
韩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朱各庄乡胡台村。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成年,住雄县雄州镇五铺村,系雄县腾飞货运站业主。
被告:韩某某,女,1980年出生,住雄县雄州镇五铺村,系蔡某之妻。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蔡某、韩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蔡某、韩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蔡某、韩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占军
书记员:马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