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春玉,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秦某某北方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西港北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3599471-6。
法定代表人:徐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绍欣,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
委托代理人:贾新会,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秦某某北方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二案,均不服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763、2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鲍成新
审判员 郭玉田
代审判员 桑华民
书记员: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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