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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淑芬等与高某飞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永清县。
原告:张淑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永清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河北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珺,河北益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某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永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利强,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永清县。

原告王某某、张淑芬与被告高某飞、王志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张淑芬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张淑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某某、张淑芬负担。

审判员 李怀珍

书记员: 刘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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