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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孔响(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许克军(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
韩树辰
李佳奇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孔响,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李连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克军,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青园街21号。
负责人贾东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树辰。
委托代理人李佳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雷
审判员:李继刚
审判员:闫晓娜

书记员: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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