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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景元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骅市。
原告:王景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原告:王景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原告:王景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原告:王景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原告:王景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以上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金月,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永济西路4号。
负责人:李彦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朵朵,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立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王某某、王景元、王景辉、王景枝、王景丽、王景霞与张立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王景元、王景辉、王景枝、王景丽、王景霞于2018年5月30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六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王景元、王景辉、王景枝、王景丽、王景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孙玉辉

书记员: 仝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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