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王彩虹,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龙,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曹彦群。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范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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