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王某广
原告:王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广,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2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2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范立会
审判员:武春东
审判员:刘晓华
书记员:杜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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