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时嘎、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正,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侯荔,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时景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时嘎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2、由被告时景花对被告时嘎向原告借款中第一笔借款2万元的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被告付某某、侯荔对被告时嘎向原告借款中第二笔借款5万元的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9日,被告时嘎由被告时景花担保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2016年5月23日,被告时嘎由被告付某某、时景花担保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以上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被告时嘎向原告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付某某、时景花作为保证人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侯荔与被告付某某系夫妻关系,故应由被告侯荔与被告付某某对付某某担保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被告时嘎、付某某、侯荔、时景花未提出答辩。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时嘎、时景花于2016年5月19日签写的借据。以证明被告时嘎向原告借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及被告时景花担保等内容。二、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时嘎、付某某、时景花于2016年5月23日签写的借据。以证明被告时嘎向原告借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及被告付某某、时景花担保等内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与原告的陈述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的认证情况,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5月19日,被告时嘎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为3%,逾期月利率亦为3%。被告时景花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6年5月23日,被告时嘎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为3%。被告付某某、时景花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时嘎向原告借款后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主张被告侯荔与被告付某某系夫妻关系未能提供证据。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时嘎、付某某、侯荔、时景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嘎、付某某、侯荔、时景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现被告时嘎分二次向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7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给付。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自借款之日至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时景花作为被告时嘎向原告借款7万元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付某某作为被告时嘎向原告借款7万元中5万元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因未能提供被告侯荔与被告付某某系夫妻关系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侯荔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时嘎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其中第一笔借款2万元自2016年5月19日和第二笔借款5万元自2016年5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时景花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付某某对第二笔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时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桂伟
审判员  刘保健
审判员  焦 静

书记员:刘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