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杨微(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王某峰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微,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告王某峰。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起诉状上及购房合同上的“王某峰”与其提供的被告户籍信息及欠条上的“王某锋”不一致。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起诉状上及购房合同上的“王某峰”与其提供的被告户籍信息及欠条上的“王某锋”不一致。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审判长:邵锁强
审判员:毕征征
审判员:杨继富
书记员:宋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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