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曾春兰(河北唐山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
四川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春兰,唐山市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西安路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四川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长:赵彩虹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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