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清,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桂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15日以被告桂某某身份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玉广
书记员: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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