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职工,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纪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建芳
书记员: 王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