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原告熊某。
委托代理人胡云兰,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某某。
被告宜昌环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熊某与被告胡某某、宜昌环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熊某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熊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18元,减半收取56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70元,合计9879元,由原告王某某、熊某负担。
审 判 长 尚俊松 代理审判员 金素芳 人民陪审员 郭兴宽
书记员:曹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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