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大进(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阙某某
寇志中(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大进,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阙某某。
委托代理人寇志中,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阙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同一天同时向本院起诉同一被告四笔民间借贷案件,四案件借款数额累计已经超过千万元,超过本院管辖范围,应当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不得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将案件拆整为零、减少诉讼标的金额,或以其它方式违反级别受理案件”,该规定对法院和当事人同样适用,原告采用拆整为零的方式恶意规避级别管辖,选择对其有利的法院进行审理,势必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起诉被告的多个案件无管辖权,应当将多案合并,移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在不同时间向原告借款,形成多个独立的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在被告多笔借款逾期未得偿还的情形下,有权选择自己的权利救济方式,即就被告的多笔借款分别起诉或一同起诉,原告选择就被告的多笔借款分别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阙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在不同时间向原告借款,形成多个独立的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在被告多笔借款逾期未得偿还的情形下,有权选择自己的权利救济方式,即就被告的多笔借款分别起诉或一同起诉,原告选择就被告的多笔借款分别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阙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审判长:鲁华强
书记员: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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