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马学印,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敬辉,河北李敬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 倩
书记员:李冬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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