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茜,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芬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苗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田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申请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某、田某某名下价值6,30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某某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田某某名下价值6,3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张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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