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4年6月12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桂敏,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计孝成
书记员:姬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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