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鹤岗市工农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
法定代表人陈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军,系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人发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15委10组金鹤小区二组团4号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刘玉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加玉,系鹤岗市劳动法律服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鹤岗市工农区国家税务局、鹤岗市人发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原告与二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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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丁迎鑫 代理审判员 赵 昱 人民陪审员 尚莹莹
书记员: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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