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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昌黎县长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李敬专(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
昌黎县长城医院
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敬专,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长城医院,住所地昌黎县碣阳大街与抚昌公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73026614-2。
法定代表人李文广,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昌黎县长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敬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昌黎县长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敬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红梅
审判员:刘秀艳
审判员:陈曦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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