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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周某某与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周某某
崔玉梅
李昕
李某某

(2015)易民初字第1092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崔玉梅,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昕,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王某某、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梁宇
审判员:范玉桐
审判员:闫素华

书记员:常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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