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赵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退休职工,住依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依安县。被告:郑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依安县。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赵某某、郑某某共同偿还借款667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赵某某、郑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8日,二被告赵某某、郑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667500元,约定用其名下依安县依安镇星光城6栋1单元1002室和车库做抵押,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7月3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张还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667500元。被告赵某某辩称,该笔借款中有500000元是本金,167500元是利息,且该笔借款是杜振广用的,不同意偿还借款。被告赵某某未向本院举示证据。被告郑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被告赵某某、郑某某于2014年6月8日通过王某某在其弟弟王子林手中借款5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原告于当日向二被告支付完毕。2017年7月16日,二被告赵某某、郑某某与原告王某某进行结算,确定本金500000元,利息167500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667500元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7月30日。该笔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667500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67500元。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事实成立,双方明确约定了偿还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赵某某、郑某某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赵某某辩称该笔借款为杜振广使用,被告赵某某该主张是二被告借款之后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没有关联性,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郑某某偿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之间利率约定明确,且167500元利息款为双方协商一致确认,且二被告给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据,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66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76元,保全费用3820元由被告赵某某、郑某某共同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履行义务一方如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