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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赵月(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
刘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
李某全
丁少伟(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
李某艳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代理人:赵月,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全,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丁少伟,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冀0391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审理查明,李某全系李某艳表嫂,2010年4月16日,王某某与李某艳登记结婚。
2011年4月,李某全借给王某某与李某艳20000元,用于购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宝顺花园小区10栋4单元501号房屋。
2013年4月10日李某全借给王某某与李某艳30000元,通过李某全的丈夫张彩利转账给李某艳名下银行账户,共计50000元。
2015年春节前王某某与李某艳偿还了35000元,尚欠15000元。
两次借款均由李某艳向李某全说的,王某某未直接与李某全协商过借钱的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交并经质证的银行资金往来信息明细表、录音光盘、证人李某、郭某、齐某证言、张彩利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予以确认。
双方争议焦点为王某某与李某艳是否拖欠李某全借款15000元。
针对该争议焦点,李某全称王某某与李某艳尚欠借款15000元。
李某艳认可李某全所述。
王某某称,张彩利为打款人,与本案无关,借款事实不清,没有借据,证人证言互相矛盾,录音含糊不清,王某某与李某艳之间是夫妻关系,现在感情很不好,证人和李某全均是李某艳的亲属和朋友,请求驳回李某全诉请。
根据李某全提交的张彩利户籍证明和银行资金往来信息明细表,李某全与张彩利为夫妻关系,委托其丈夫张彩利向李某艳汇款事实清楚;且在王某某与李某艳的2016年5月18日晚上通话录音中,李某艳明确说明“欠大哥15000元”,王某某在录音中默认借款事实,李某艳大哥即李某全丈夫张彩利。
本案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务应当清偿。
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本案中,李某艳向李某全借款,双方形成了民间借款的法律关系。
李某艳应该按约定向李某全归还借款。
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李某全有权随时要求李某艳在合理期间内还款。
李某全要求李某艳归还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借款事实发生在李某艳与王某某婚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用于购置装修李某艳与王某某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李某全要求李某艳与王某某连带偿还欠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遂判决:
王某某、李某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全借款15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王某某、李某艳共同负担。
判后,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李某全对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其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王某某向李某全借款15000元的事实,不仅没有借据,也没有借款事实,而且本案中王某某与李某艳是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李某全是李某艳的亲属,李某艳是为了离婚时多占财产与李某全恶意串通,捏造借款事实,严重损害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上级法院认真查清事实,依法判令驳回李某全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某补充上诉理由:第一,一审法院对于录音证据的认定完全属于违法采信。
录音证据本身不能明确表明存在借款事实,也不能表明上诉人对借款事实的认可,不接话代表的绝不是所谓的默认。
另外,该证据系李某艳偷录,取证方式不合法。
而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如果就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达成所谓的一致意见,只要没有启动离婚诉讼,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所以一审法院不能依据夫妻之间的对话去确定第三人的债权。
最为重要的是,六原审原告用了该录音证据,而该证据原始取得人系李某艳,李某艳将证据交付原审原告使用,上诉人有理由认为六原审原告与李某艳恶意串通,共同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
所以,一审法院不应该彩信。
第二,一审法院对于借款事实审查不清,到底是何时何地何人以何种方式借款,借款用途又是什么,借款数额具体为多少,是否还款,看,还款多少均未审查清楚,草率定案。
第三,一审庭审中有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郭某与齐某只对李某案件作有证言,排除李某剩余5案件郭某与齐某两位证人均未提及,没有做出任何证明,那么就是说排除李某剩余5案件中只有一位证人即李某出庭作证,王某某认为李某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本案借贷双方具有亲属关系,借款金额不大,没有形成书面借款凭证不违背常理。
原审法院判决采信通话录音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依据银行资金往来信息结果表、录音光盘、张彩利户籍证明等证据,认定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某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本案借贷双方具有亲属关系,借款金额不大,没有形成书面借款凭证不违背常理。
原审法院判决采信通话录音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依据银行资金往来信息结果表、录音光盘、张彩利户籍证明等证据,认定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某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晓武

书记员:侯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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