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赵月(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
刘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
史书坤
丁少伟(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
李素艳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代理人:赵月,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书坤,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丁少伟,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素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冀0391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审理查明,史书坤系李素艳妹夫,2010年4月16日,王某某与李素艳登记结婚。
2014年8月中旬,李素艳说有急用向史书坤借款20000元,史书坤将钱交给李素艳。
借款是由李素艳向史书坤说的,王某某未直接与史书坤协商过借钱的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交并经质证的录音光盘、证人李某、郭某、齐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予以确认。
双方争议焦点为王某某、李素艳是否拖欠史书坤借款14000元。
针对该争议焦点,史书坤称王某某、李素艳尚欠借款14000元。
李素艳认可史书坤所述。
王某某称,借款事实不清,没有借据,证人证言互相矛盾,录音含糊不清,王某某、李素艳之间是夫妻关系,现在感情很不好,证人和史书坤均是李素艳的亲属和朋友,请求驳回史书坤诉请。
根据史书坤提交的王某某、李素艳在2016年5月18日晚上通话录音中,李素艳明确说明“欠李素宇14000元”,王某某在录音中默认借款事实,李素宇即史书坤妻子。
本案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务应当清偿。
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本案中,李素艳向史书坤借款,双方形成了民间借款的法律关系。
李素艳应该按约定向史书坤归还借款。
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史书坤有权随时要求李素艳在合理期间内还款。
史书坤要求李素艳归还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借款事实发生在王某某、李素艳婚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史书坤要求王某某、李素艳连带偿还欠款1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遂判决:王某某、李素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史书坤借款14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王某某、李素艳共同负担。
判后,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史书坤对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其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王某某向史书坤借款14000元的事实,不仅没有借据,也没有借款事实,而且本案中王某某与李素艳是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史书坤是李素艳的亲属,李素艳是为了离婚时多占财产与史书坤恶意串通,捏造借款事实,严重损害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上级法院认真查清事实,依法判令驳回史书坤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某补充上诉理由:第一,一审法院对于录音证据的认定完全属于违法采信。
录音证据本身不能明确表明存在借款事实,也不能表明王某某对借款事实的认可,不接话代表的绝不是所谓的默认。
另外,该证据系李素艳偷录,取证方式不合法。
而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如果就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达成所谓的一致意见,只要没有启动离婚诉讼,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所以一审法院不能依据夫妻之间的对话去确定第三人的债权。
最为重要的是,六原审原告用了该录音证据,而该证据原始取得人系李素艳,李素艳将证据交付原审原告使用,上诉人有理由认为六原审原告与李素艳恶意串通,共同侵害王某某合法权益。
所以,一审法院不应该彩信。
第二,一审法院对于借款事实审查不清,到底是何时何地何人以何种方式借款,借款用途又是什么,借款数额具体为多少,是否还款,看,还款多少均未审查清楚,草率定案。
第三,一审庭审中有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郭某与齐某只对李某案件作有证言,排除李某剩余5案件郭某与齐某两位证人均未提及,没有做出任何证明,那么就是说排除李某剩余5案件中只有一位证人即李某出庭作证,王某某认为李某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一审法院认定史书坤是2014年8月中旬与李素艳协商借款事宜并将20000元借款交给了李素艳,现仍剩余14000元,而证人李某所说他明确的知道是王某某向史书坤借款,借了3次,分别是6000元,3000元,5000元。
史书坤所述与证人李某所述明显不符,根本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第五,史书坤在一审起诉状中陈述自己与李某系邻居关系,但在开庭时当庭变更关系为李素艳的妹夫。
首先,史书坤与李素艳有亲属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身份关系一早就是明确的,那为何在起诉时却硬把妹夫说成邻居?这是明显的恶意欺诈及串通行为。
经查,史书坤起诉状及通话录音均显示本案借款数额为14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史书坤起诉状及通话录音均显示本案借款数额为14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借款数额为20000元,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本案借贷双方具有亲属关系,借款金额不大,没有形成书面借款凭证不违背常理。
根据本案借款金额,史书坤与李素艳主张本案借款为现金给付也不违背交易习惯。
原审法院判决采信通话录音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某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在纠正后,予以维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史书坤起诉状及通话录音均显示本案借款数额为14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借款数额为20000元,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本案借贷双方具有亲属关系,借款金额不大,没有形成书面借款凭证不违背常理。
根据本案借款金额,史书坤与李素艳主张本案借款为现金给付也不违背交易习惯。
原审法院判决采信通话录音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某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在纠正后,予以维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晓武
书记员:侯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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