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梅志洲(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
涿鹿县矾山镇东关村村民委员会
魏招(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
河北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蒋书锋(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张家口分所)
胡建伟(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张家口分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梅志洲,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鹿县矾山镇东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牛秀钧,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招,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蒋书锋,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张家口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建伟,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张家口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涿鹿县矾山镇东关村村民委员会、河北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为15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为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雪松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王玉福
书记员:展桂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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