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风良,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文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系冯文文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某与冯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鉴定费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书记员: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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