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曹春雨(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
董顺利
潘劲冬(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
武某某
原告王某某,唐山市瑞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曹春雨,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顺利,唐山市人事局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潘劲冬,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顺利、武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董顺利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某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权利义务。原告按照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居住使用至今,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顺利、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祥荣里406楼4门402号房产变更登记至原告王某某名下。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费用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权利义务。原告按照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居住使用至今,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顺利、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祥荣里406楼4门402号房产变更登记至原告王某某名下。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费用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王颖
审判员:郑立臣
审判员:孟雅廷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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