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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娟与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晓娟
侯士朝(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
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
温书香

原告王晓娟。
委托代理人侯士朝,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富领,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书香,女,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
原告王晓娟诉被告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娟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士朝、被告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温书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借款本金199500元这一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被告应于到期日诚信地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没有按时返还借款形成了到期的债务,原告请求被告按实际的借款金额199500元返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王晓娟借款1995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3年8月23日至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计算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5元,由被告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借款本金199500元这一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被告应于到期日诚信地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没有按时返还借款形成了到期的债务,原告请求被告按实际的借款金额199500元返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王晓娟借款1995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3年8月23日至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计算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5元,由被告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永锋
审判员:王敏
审判员:王仲雷

书记员:张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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