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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陆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784号。
负责人:王纯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宏,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陆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陆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姜环宇

书记员: 李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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