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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余某民间借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延平,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发,黑龙江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某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裁定将案件移送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为:王某某的住所地为吉林省镇赉县,余某在萨尔图区没有住所,故一审法院无管辖权。王某某对起诉的借款事实有异议,余某陈述不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及借款的具体数额。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王某某未依法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一审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王某某书写的借据及录音资料能够证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应依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做为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其签借据的后果有所预测,故其诉称只向被上诉人借款20万元,签60万元借据是为了让余某用来应付他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丛海彬 审判员  王海燕 审判员  米沧星

书记员:王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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