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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赵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秀
李馈(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
赵左权
赵海棠(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王秀,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馈,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左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棠,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赵左权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唐山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原存在借款关系,后经原告同意,唐山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此笔债务转让给了被告,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0万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能偿还借款,故被告应自2012年6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被告主张其为原告出具借条系职务行为,欠款应由唐山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左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270万元,并自2012年6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8900元由被告赵左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唐山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原存在借款关系,后经原告同意,唐山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此笔债务转让给了被告,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0万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能偿还借款,故被告应自2012年6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被告主张其为原告出具借条系职务行为,欠款应由唐山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左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270万元,并自2012年6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8900元由被告赵左权负担。

审判长:王颖
审判员:张嘉琦
审判员:孟蔚

书记员:杨俊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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