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牡丹江金某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分公司
刘国利(黑龙江刘国利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牡丹江金某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牡丹江中俄信息产业园。
负责人:钱慧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利,黑龙江刘国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牡丹江金某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许永
书记员:庞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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