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显锋,男,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婷婷,女,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显锋,男,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婷婷,女,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彩虹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平,男,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亮,男,该公司行政人事部长。
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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