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前,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璟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ARAC1B。
法定代表人:屈旭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宜昌璟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7年10月9日,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许 静 人民陪审员 杨 敏 人民陪审员 杜杨武
书记员:陶文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