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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周谷人、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谷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费逸,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谷人、周某某、费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0元,减半收取计648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媛媛

书记员:张富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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