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能军,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田某鸡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申请人:杨素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申请人:张东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申请人:杨淑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申请人:杨爱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申请人:张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申请人:田某婆婆(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某诉被申请人北京田某鸡餐饮有限公司、杨素青、张东辉、杨淑琴、杨爱军、张杨、田某婆婆(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田某鸡餐饮有限公司、杨素青、张东辉、杨淑琴、杨爱军、张杨、田某婆婆(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31,040.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田某鸡餐饮有限公司、杨素青、张东辉、杨淑琴、杨爱军、张杨、田某婆婆(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31,040.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