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
金玉萍(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丁某某
孙建岗
孙建东
刘军
孙文彬
邢保宁
孙国庆
左书根
孙洪卫
孙金来
张顺兴
尚新余
孙恒信
左继民
邓印庄
张广昌
王世中
王茂强
孟令俊
王茂宾
史春生
史春红
关庆泽
王增强
丁建会
朱登兰
丁宗合
丁宗凡
丁京旺
丁金胜
丁宗利
丁金茂
丁建顺
张建文
丁建远
关守勤
丁文元
张电辉
张新虎
张新超
王春须
丁纪昌
李炳来
毛新权
张学双
郭世昌
张增海
刘红年
张庆明
吴秀封
乔景璋
王东健
江志良
张建平
侯世文
刘明宝
孟令民
曹胜利(河北冀州冀新路法源法律服务所)
刘泽锋(河北冀州冀新路法源法律服务所)
牛士正(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玉萍,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文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保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书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洪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金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顺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新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恒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继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印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茂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令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茂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春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庆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增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建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登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宗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宗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京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金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宗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金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建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金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建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守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文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电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纪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炳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新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世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增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秀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景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志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世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令民。
诉讼代表人:张电辉。
委托代理人:曹胜利,冀州市冀新路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张电(殿)起(其)。
委托代理人:刘泽锋,冀州市冀新路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康俊满。
原审被告:冀州市小寨乡小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常志远,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牛士正,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等59人、原审被告张电起、康俊满、冀州市小寨乡小寨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冀州市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立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玉萍、被上诉人王某某等59人的诉讼代表人张电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胜利、原审被告张电起的委托代理人刘泽锋、原审被告康俊满、原审被告冀州市小寨乡小寨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牛士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冀州市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冀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冀州市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冀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深州市房产局建筑安装公司。
审判长:高树峰
审判员:蒋宝霞
审判员:关春富
书记员:贾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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