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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卫华,竹溪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文书。
被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昊,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作出判决前自愿要求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燕

书记员:杨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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