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川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某经本院电话录音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某某立即偿还欠款3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5000元,双方约定于2017年9月5日还清,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于某某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后,理应在借款到期后及时偿还欠款,逾期不付属违约,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某某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公告费306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宏

书记员:刘皆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