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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雪与石广玲、王晓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春雪,女,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武邑县,委托代理人:金连军,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广玲,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武邑县,被告:王晓娟,女,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武邑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休闲广场胡同北侧联通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069428769N。负责人:韦国栋

王春雪诉石广玲、王晓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春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春雪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延华

书记员: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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