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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谢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牛银生(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
谢完成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牛银生,系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完成,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完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600000元,原、被告系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出具了被告书写的借条,认可被告已偿还了20万元。虽然被告出具了自己书写的记账单,但由于原告否认,故被告书写的记账单中涉及原告内容本院不予采信,应认定被告尚欠原告40万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应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完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600000元,原、被告系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出具了被告书写的借条,认可被告已偿还了20万元。虽然被告出具了自己书写的记账单,但由于原告否认,故被告书写的记账单中涉及原告内容本院不予采信,应认定被告尚欠原告40万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应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完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刘丽平
审判员:李计顺
审判员:张洋

书记员:崔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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