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拜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姚某某给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被告姚某某与王凤芝经拜泉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原告债务50000.00元由被告姚某某负责偿还,被告姚某某一直未偿还此款,现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姚某某给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姚某某辩称,原告王某某所诉欠款50000.00元是事实,与王凤芝离婚时确实约定此债务由我负责偿还,但现在无能力还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王某某提交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31民初1408号民事调解书一份和电话录音一份,证实被告姚某某欠款50000.00元的事实及被告姚某某与王凤芝离婚时协议约定此欠款由姚某某承担的事实。被告姚某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及所证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依法对原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姚某某与王凤芝共同生活期间欠原告王某某50000.00元,2017年6月29日被告姚某某与王凤芝经拜泉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原告王某某债务50000.00元由被告姚某某承担,被告姚某某一直未偿还此笔债务。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被告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姚某某承认原告王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与王凤芝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原告王某某债务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姚玉住应对该欠款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姚某某拒不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欠款5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贤义

书记员:王永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